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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要素研究》作者:曹宇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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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介:

      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是我国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而创造性,国外将其规定为“非显而易见性”,是三性之首,被称之为“专利制度最后的守门员”。近些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然而高质量专利的比例相对较低,对专利创造性问题的关注也日渐突出。创造性的判断主体、判断的参照技术、判断标准、公知常识、辅助判断因素等要素是审查制度的核心。因此,本文基于以上审查要素,对我国创造性审查制度展开研究。
      为了挖掘我国创造性审查要素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并试图找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具体来说,本文从美国和欧洲的创造性的历史发展入手,对其各个阶段的创造性审查标准进行了研究。同时对我国创造性审查要素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有理论研究进行详细论述,着重将判断主体、判断标准、辅助判断因素等和美欧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横向对比,并结合审查实际与对比差异,发现我国创造性审查制度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的规定,不符合正常逻辑,也是造成垃圾专利增多的源头;二是关于我国《专利法》中“显著的进步”这一规定,形同虚设与国际脱轨;三是辅助判断因素的法律适用较为混乱。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美国和欧洲的相关规定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建议。首先,赋予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定的创造能力,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创造能力的大小进行调整。其次,删除《专利法》第 22 条中的“显著的进步”,直接引入“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最后,增加辅助判断因素的种类并且明确辅助判断因素适用规则,同时根据辅助判断因素本身的特性以及不同辅助判断因素的不同作用,对不同类别的辅助判断因素的适用规则也应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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