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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琳杰;
【导师】 李红刚; 何武荣;
【作者基本信息】 延安大学 , 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2024, 硕士
【摘要】 性骚扰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性骚扰在多个场域都频繁发生,在这之中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率更是不断攀升。工作场所性骚扰作为性骚扰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之所以应得到更积极的关注,是因为一方面工作场所性骚扰具有封闭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这使其危害性远高于其他场域发生的性骚扰;另一方面工作场所性骚扰不仅涉及性骚扰行为人和受害人,还涉及用人单位这一特殊主体,用人单位是否须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承担一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通过梳理当前工作场所性骚扰用人单位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明确其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工作场所性骚扰用人单位责任,这导致在涉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中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存在困难,也导致当前用人单位责任归责原则、责任类型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不明。充分考察当前追究工作场所性骚扰用人单位责任模式,从而明确我国应同时适用职场保护主义模式中的劳动法规制模式和以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为内容的私权保护主义模式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是基于未尽到性骚扰预防义务的过错而承担责任,其须对已尽到此项义务进行举证证明。此种用人单位责任既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行政责任和违反劳动合同义务未提供适当劳动保护的违约责任,也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补充责任,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规定。责任承担方式除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之外,还包括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严重违反性骚扰预防义务的用人单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最后,还有必要发挥行业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使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工作场所性骚扰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也需对用人单位性骚扰预防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积极发挥指导和监管作用。
【关键词】 工作场所; 性骚扰; 预防义务; 用人单位责任; 劳动法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
【分类号】D922.5;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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