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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思人文] 《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作者:马克斯·舒勒【az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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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简介  · · · · · ·

本书是德国现象学家马克斯•舍勒的代表作。

这部著作是对伦理学人格主义进行奠基的尝试。它的核心在于对价值与人格进行现象学的查探。由于康德只承认价值的概念是指感性价值,人格的概念是指理性人格,因而这部著作也是对康德的实践理性和绝对命令的批判。价值的本质被理解为类似颜色本质的东西。它们“独立于”那些自身展示于“其上”的事物或善业。对价值的这种独立性不能做柏拉图式的理解。价值与颜色一样不会脱离事物性基础而存在。它们或者是较低级的,如果它们在人的身体与生命上展示出来,或者是较高级的,如果它们在人的人格上展示出来。就像颜色只是可见的一样,价值原初也只能是可感的,无论是通过感性的感觉,还是通过“人格感觉”。它的居所是人的“心”。存在着五种在质料上、亦即在内容上不同的价值等级:感性价值、有用性价值与生命价值、精神价值与神圣价值。善与恶不是质料价值,而是道德价值;当人格在情感主张中面对较低的价值而准备偏好较高的价值时,这些道德价值便在人格上显现出来。就其核心来看,它们并不是意愿目的,而是“骑在”情感偏好准备的“背上”。它们好似一个回音,其本质就在于时间性的生成。人格本身是“行为中心”,即是说,它的存在是“进行的存在”。所有思维行为、意愿行为和其他行为都奠基于相关的感受行为的价值之中,而这些感受行为又奠基于爱与恨之中。而恨又奠基于爱之中。人格的本质并不仅仅受到理性的规定,而是首先受到爱的规定。它的本质是“爱的生物”。它就像一个躯壳,随身带着五种价值,无论它在空间中走向哪里。价值等级的上升秩序就是五种价值等级本身的棱镜:“爱的秩序”。每一次价值颠覆都是出于错误的爱(恨),例如出于“怨恨”。如在把握预设了本质把握。教育的运载工具不是规则,而是被直观到的人格榜样与它的“品格”。舍勒此后对人格的加工已经使它显得具有很强的社会学重要性。正如人格在其行为中会有不同“变更”一样,它在社会组织中也是如此,同样在群体中、在生命共同体中、在社会中和在总体人格中。但它始终是所有价值的“载体”,并且它自己是所有价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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